車在小區被劃,物業有責任嗎?可以拒交物業費嗎?
2025-10-27 10:36:11
admin
業主車輛在小區內被劃,
承德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為興隆縣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于某是該小區業主,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一直未繳納物業費。于某的房屋面積為84.34平方米,所在小區物業費標準為1.10元/平米.月,于某共計拖欠物業管理費2,875.87元。于某因未及時繳納物業費,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436.94元,以上合計3,312.81元。現承德某物業服務公司起訴于某至興隆縣人民法院,要求于某支付上述費用。于某辯稱,物業服務不到位,主要表現為垃圾不及時清理,電動車亂停亂放,綠化不合格,沒有達到業主要求的標準,且家庭轎車在小區內被劃。綜上,不同意支付物業費。法院經審理認為: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承德某物業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某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于某作為案涉小區業主依法應當受到上述合同的約束。該物業公司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間,履行合同義務,為于某提供了物業服務,于某應當依約支付相應費用。
于某以物業服務存在問題為由進行抗辯,但其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關于業主的車輛在小區內被劃,具有偶然性和突發性,業主車輛被劃的責任應由具體侵權人承擔,在物業公司已經采取合理措施對業主的人身和財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受害業主因車輛被劃拒絕繳納物業費于法無據。該物業公司要求于某支付物業費2,875.87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關于違約金的主張,綜合合同履行情況、違約程度、主觀惡意等因素考量,法院不予支持。一、被告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物業費2,875.87元;《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對業主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綜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來判斷。該案中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內容不包括車輛的保管義務,同時根據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對業主的財產僅在合理措施范圍內具有保護義務,并不負有完全的注意義務。若物業公司已經對小區盡到了宏觀安全保衛的管理義務,對業主車輛不存在過錯,則不應苛責物業公司承擔責任,也不能成為業主拒繳物業費的理由。另外,如果業主的車輛被損是由于物業公司配備覆蓋小區的視頻監控探頭缺失,導致無法查明侵權人,則物業公司在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方面存在過錯,業主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但不能因此拒絕繳納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