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交納物業費?
2025-08-18 08:43:40
admin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業主拒繳物業費將面臨法律風險。
·一、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物業按約提供服務后,業主不得不得以未接受服務等理由拒繳。經兩次書面催告,首次不少于三十天,二次不少于十五天仍不繳納,物業有權起訴追繳。

·二、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四、五款將繳納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費明確列為業主的法定義務。即使房屋空置超過六個月,仍需繳納百分之七十的基礎服務費。
·三、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與租戶約定,由租戶繳費的業主仍需承擔連帶責任。開發商在房屋交付前以交鑰匙為準,全額承擔空置房物業費。

·四、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業委會須在街道物業催繳通知七日內督促業主補繳。經十五天寬限期仍未繳納物業,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