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篇——物業管理區域
1、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哪些部分,應當如何使用?
答:根據《鞍山市加強物業小區公共收益使用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物業小區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小區公共場地的車位租金收益、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小區公共區域設立攤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利用小區共有部分經營產生的收益。
根據《鞍山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歸全體業主共有的配套設施設備主要包括:
(一)物業服務用房;
(二)門衛房、電話間、監控室、泵房、地面架空層、共用走廊;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車場);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綠地、道路、場地;
(五)建設單位以房屋銷售合同或者其他書面形式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設施設備;
(六)其他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的設施設備。
根據《鞍山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經營所得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經營所得應當單獨分類列賬,獨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經營所得收支情況,并接受業主監督。
2、怎樣界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答:根據《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規劃優先、相對集中、功能完善、資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則,以土地使用權證或者不動產登記證確定的用地范圍為基礎,綜合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業主人數、自然界限、社區布局建設、利于自治管理等因素。
物業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規模過大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不便于管理或者已經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區,且其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影響設施設備共有功能使用的,不得分割劃分。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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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鞍山市營商環境建設服務中心
(鞍山市12345政務服務中心)
編輯:張 璐
審核:楊 威
監審:金山君